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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法院:高息、抵押借款,谁来还,如何还?
作者:文斌  发布时间:2017-09-06 11:03:18 打印 字号: | |
【借款】 2016年8月27日,李量称家中有急事,想向刘红借钱10万元。经过二人商议决定,决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月息1毛钱(即月息10%)。并且,刘红称借款之日先扣除1个月利息,即10万元借款,扣除利息1万元,当日给付9万元。 【抵押】【保证】 据了解,到李量在某镇街道有5间楼房用于开饭店,要求李量将该房作为借款抵押。李量亦同意该意见。 刘红为保险期间,要求李量提供担保人。于是,李量找来马三虎作为保证人,刘红写好了连带责任保证书,让马三虎作阅读并签字。 【借条】【转账】 李量向刘红出具内容为“今借到刘红现金<100000>元,合计壹拾万元整,用期一月,利息已付。此借款用我家XX镇街道5间楼房及饭馆作为抵押物,如到期不能归还,由借款人全权处理。”的借条一份,并让马三虎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名。 李量与刘红一并到信用社,担保人马三虎并未一起同行。刘红向李量转账9万元。 【失踪】【起诉】 2017年2月7日,刘红称借款人李量此后就外出,并未偿还过利息,于是将担保人马三虎起诉至法院。诉请:1.判令被告承担保证责任,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4%,自借款第二月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担保人马三虎辩称,2016年8月27日,李量向刘红借款10万元,月息约定1毛,借期一月。到刘红家时他们已经把事说好,只让我在担保书上签字,担保书具体内容不知道。听李量说刘红当时就把10000元利息扣了,实际拿到90000元,刘红且至少清过2次息。原告应起诉李量承担责任,本人不承担偿还责任。 【判决】 保证人应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刘红约定借给李量10万元,月利率10%,借款当日预扣除10000元月利息,即实际交付借款为90000元,借贷关系成立,但刘红借款时预扣利息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应以实际交付的借款数额为借款本金;刘红请求马三虎按月利率2.4%自借款第二月起计算利息,超出法定的利率,应按年利率24%计算,因借款本金依法应按90000元计算,利息应自借款之日起计算;马三虎在借条及承诺书上担保人处均签名,应对该笔债务向债权人刘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马三虎偿还借款本息后可向债务人李量追偿。马三虎辩称李量向刘红清偿过利息,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对该辩解不予采信。 【案例启示】 借款人无力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主张债权。马三虎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义务后,可以向债务人刘红进行追偿。借贷双方约定利息高于法定利率,将不会得到法律支持,法律支持有限的利率(详情搜索民间借贷中的“两线三区”)。借款人虽书面约定抵押担保,但未在产权登记部门进行抵押登记,故债权人未取得该担保物权,不能向债务人主张抵押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旬邑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