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就判不了吗?答案是否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近日,旬邑法院职田法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法庭遂依法缺席作出判决。
去年12月份,被告乔某因生活所需,向原告任某借款3000元,于今年1月份还款100元后,就剩余的2900元向任某书写了一张借条。后来任某多次电话、上门催款均遭到乔某的拒绝,任某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乔某告上法庭。由于涉案标的不大,开庭前法官数次与乔某联系,希望其能自觉偿还借款,但乔某一直回避,而且态度十分蛮横。开庭时原告任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拒不出庭,应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法院通过审查,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该案事实有关联,予以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原告依约定给被告借款2900元,被告理应及时归还却不予归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2900元借款的主张,事实清楚,理由充分,证据确凿,法院予以支持。而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自己的诉权,应当自负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法官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送达;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法院会根据认定的合法有效证据,以及法律规定予以缺席判决。被告藐视法院权威,就是漠视自己的诉讼权利,最终产生的法律后果将由自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