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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法院:保险合同应生效 拒绝赔偿没道理
作者:史湘  发布时间:2017-09-01 10:53:10 打印 字号: | |
  日前,淳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依法判令某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原告诉称,2016年12月9日上午,原告魏某在淳化县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购车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016年12月9日19时许,原告丈夫姚某驾驶该车返回途中与行人赵某某相撞,造成该车受损,赵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已赔偿受害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停尸费、运尸费共计人民币266000元。现要求被告某保险予以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属实,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成立,但保险合同未生效。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该保险合同生效时间为2016年12月10日0时,而该起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为2016年12月9日19时许,该起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审理认为,本案中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向原告就保险期间从“次日零时起算”这一事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该条款应属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该案中,保险公司已经收取保费并出具了保险单,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已经成立,故此案保险合同自保险单生成之时2016年12月9日14:57时就成立并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魏某人民币110000元;

  二、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魏某鉴定费1500元;

  三、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来源:淳化法院
责任编辑:梁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