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淳化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俱某明犯盗窃罪、招摇撞骗罪、持有假币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
2017年3月4日开始,被告人俱某明冒充镇政府工作人员,以换低保本需照相为由,先后让受害人吴某翠、任某蓿取下金耳环,乘其不备,盗窃吴某翠价值1510.32元一对,盗窃任某蓿价值1033.56元一对。
2016年11月份,被告人俱某明谎称自己是镇政府民政站的工作人员,以下乡送残疾证、给贫困户办理低保为由,先后收取受害人李某善办理低保手续费720元,陈某劳五保户手续费800元,因陈某劳没钱,未能骗取钱财。李某善低保户手续费720元,魏某顺五保户手续费800元,张某建低保户手续费420元。汪某秀低保手续费450元。张某娃五保证、残疾证体检费200元。
2015年春季,被告人俱某明的母亲卖羊收到900元假币,俱某明怕母亲知道了想不开,就对其母说只有一张假币,在他家门口烧掉一张假币后,又因买菜被人发现撕碎一张百元假币,还有一张假币不知去处。剩余的600元假币由俱某明持有。2015年秋季的一天早上,被告人俱某明电话联系用1000元购买6000元假币。
审理认为,被告人俱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金耳环两对,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俱某明多次冒充乡镇政府工作人员,以“办低保”、“换低保本”、“体检”、“照相”为由,对低保户、五保户及其他人进行诈骗活动,损害了国家机关形象,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俱某明明知是伪造的假币而持有,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招摇撞骗罪、持有假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之规定,依法对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