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淳化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中,因双方结婚时间不长,离婚时由被告肖丽丽返还原告彩礼、房押金100000元。
原告诉称,2016年7月20日,原被、告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缺乏感情基础,被告没有和原告共同生活之意。2017年1月被告离家出走,原告多次电话联系未果,双方都认为无共同生活的必要。现请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手机、戒指及购房押金等。
被告辩称,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结婚时收取了原告彩礼68000元及衣物折价款等。同意返还原告房押金50000元和部分彩礼,请求法庭予以调解。
审理期间,在办案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彩礼、房押金100000元。(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