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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法院:提供劳务受伤害 耐心调解获赔偿
作者:张英 杨鑫  发布时间:2017-08-24 09:57:01 打印 字号: | |
  近日,旬邑县人民法院太村法庭法官成功调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并力促当事人及时履行了调解协议,有效地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使案件得到了妥善处理。

  原告王富民(化名)长期从事运输工作,2016年10月12日,原告给被告某果业公司拉送钢材,当天原告将钢材从西安大明宫建材市场运送到被告公司,由被告雇佣吊车司机卸钢材,因当天被告公司员工少,原告遂在车上给吊车挂钩挂钢材,吊车司机操作时,被吊起的钢材碰到了原告身上,致使原告受伤。事发后,被告将原告及时送往旬邑县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股骨髁上骨折;右膝关节皮肤挫伤等。2016年11月5日,病情好转,原告出院回家休养。原告共住院治疗24天,花费医疗费18034.81元。被告仅支付14000元,其他损失双方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共50000余元。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经过研究分析,总结出三点:一、被告能及时将原告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并支付部分医疗费;二、被告愿意向原告赔偿后续治疗费;三、被告有经济实力,能够及时履行给付义务。双方仅仅是因为赔偿数额问题存在纠纷,掌握了这些信息后,承办法官认为该起案件有较大的调解空间。于是带领全庭干警多次到事发地走访,详细了解该起事故发生的情况,两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耐心地向当事人释法明理,通过法官的不懈努力,被告自愿赔偿原告29000元,并及时履行了给付义务。

  法官寄语: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因农村居民之间提供劳务而产生的一系列矛盾纠纷案件大量发生,特别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由于雇员自身缺乏专业培训及资质,雇主往往又难以提供安全有效的保障保护措施,进而造成雇员自身在工作中频频受伤,事故发生后自身合法权益又无法得到维护,从而引发社会不和谐因素。因此,在为他人提供劳务过程中雇员一定要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及流程施工,避免发生事故;雇主应为雇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购买意外保险,减少自身损失。
来源:旬邑法院
责任编辑:梁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