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旬邑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案件当事人终因夫妻感情难以维系自愿离婚。
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诉称,其与被告均系再婚,2011年4月份相识后于当年7月结婚,原告入赘被告家与被告及其儿子、孙子共同生活,婚后无子女,无财产、债务。婚初,双方夫妻感情较好,但从2014年起,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打闹,夫妻关系逐渐不睦。2016年双方关系更加恶化,被告因琐事与原告发生打架,将原告赶出家门,导致原告有家难归,原告认为夫妻关系难以维持,故请求与被告离婚。
鉴于双方年逾六十,应珍惜眼前的幸福,办案人员便及时联系案件当事人,将调解工作放在前头,而不是按部就班坐等开庭、坐堂问案。调解过程中,被告表示愿意悔改,希望原告回家共同生活,但原告态度坚决,坚持要离婚。见此,办案人员便以聊家常的形式耐心的作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告知当事人:再婚家庭来之不易,理应倍加珍惜,切莫因一时冲动而作出后悔的决定,希望双方能互谅互让、珍惜这段感情。但因原告坚持诉请,被告觉得婚姻关系亦无挽回可能,两位花甲老人终协商一致离婚,令人惋惜。
法官寄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难免会因生活琐事发生磕磕碰碰,夫妻一方若能以正确、积极的心态处理矛盾,及时做出让步,心存珍惜之念,时刻做到互谅互让,必将矛盾化解在萌芽之中,而不是任由矛盾越级越深,导致感情破裂各自分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