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原县人民法院成功采取“进农村”的方式审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陕西新新建筑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维护了原告方的合法权益,并通过“进农村”开庭的方式宣传了法律,得到了辖区群众的欢迎和认可。
2015年12月25日三原县国土资源局与陕西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被告公司承包三原县嵯峨镇槐树坡村等三个村子的拆旧复垦整理工程。2016年12月7日晚7时许,原告到被告公司施工工地查看自家窑洞被挖情况时,因被告在施工工地未设置安全标识及采取任何安全措施,亦为阻止原告进入施工工地,致使原告不慎跌入被告公司施工队已挖断兰贵林老窑所形成的3米深的土坑内受伤,经同村村民抢救,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原告住院14天,诊断为1、腰1椎体爆裂骨折伴椎管狭窄;2、左手中指残端。出院后,原告向村上负责该组复垦工作的组长反映其在挖窑形成的3米的坑内摔伤之事,希望村委会出面解决赔偿事宜一直未果,遂将被告公司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后,多次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均未有明显效果。之后,通过深入案发地开庭明法析理,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结合被告的过错责任,本院酌定被告承担原告50%的赔偿责任。被告通过法院的判决明析了自己的责任,在判决书确定的自觉履行期间支付了原告的各项赔偿款,双方当事人最终化干戈为玉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