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秦学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被告人秦学习与被害人王高新本是同事,却因工作问题,在三原县一餐厅内发生口角,进而发生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秦学习抓住王高新衣服,将王高新摔倒在地,致王高新倒地受伤。在王高新被摔倒在地后被告人骑在被害人身上殴打被害人。经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高新损伤程度为轻伤。
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因工作关系与被害人发生矛盾,进而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