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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法院:行车未保持安全车速 男子犯交通肇事罪获刑
作者:徐微娜  发布时间:2017-08-17 10:39:09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王建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五年。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王建军驾驶一辆半挂车,沿G210国道由南向北行驶,与行人张浩发生相撞事故,致张浩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王建军驾车逃逸。经三原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王建军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浩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建军共赔偿被害人家属各类损失19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建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行驶过程中未保持安全车速,从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来源:三原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