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淳化法院审理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办案法官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定纷止争,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
原李涛与被告张力于2016年2月29日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猪舍建设工程,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完成所承包猪舍建设任务,并经温氏集团验收合格后,被告开始使用。现被告未按合同中约定的在第一批猪出栏后付清下欠原告的工程款3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无理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原告所诉被告下欠工程款30000元属实,但签订合同时约定原告承建被告猪舍的方式为包工包料,在实际建设的过程中由于原告称自己资金紧张让原告购买了一部分料件共计5930元,应在总欠款中予以扣减,实际欠款金额为24070元。另外双方口头协议在被告的第一批猪出栏后,原告将猪舍维修好,被告将20000元付给原告,但原告在被告将猪卖后两个月仍未进行维修,所欠工程款才未向原告支付,同意原告将猪舍维修后给付剩余工程款。
原告对被告提出的应扣减被告购买的料件款5930元表示认可,同意予以扣减,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实际为24070元。对于被告提出维修猪舍后才支付剩余工程款,因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不予认可。
审理期间,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在办案法官的耐心说服教育下,双方定纷止争,握手言和,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马亚林向原告张斌支付工程款20000元。剩余工程款作为被告维修猪舍费用。(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