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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法院:团伙以帮助他人取钱为由 盗窃他人卡内现金获刑
作者:徐微娜  发布时间:2017-08-16 15:02:47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犯罪团伙团伙以帮助他人取钱为由盗窃他人卡内现金,被告人张鑫、王强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鑫、王强、张磊(已判刑)商议以帮助被害人在自动取款机上取钱为由盗窃他人的银行卡内现金。几人假装帮助王某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记下了王某输入的密码后,骗王某说银行卡被吞没,随后张鑫将王某带离自动取款机。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王强与同案犯张磊站在ATM机外,随时准备在ATM机上取走被害人银行卡。张磊将王某的银行卡从取款机中取出后交给孙杨(已判刑)。张鑫将银行卡密码告诉孙杨,孙杨取走王某卡内现金11000元。在王某拉住张鑫不放的情况下,被告人王强与张磊上前骗王某找银行工作人员,使得张鑫得以逃脱。王强也趁机逃脱,张磊被现场抓获。所得赃款被四人平分,张磊、孙杨、王强将所得赃款挥霍。

  案发后,同案犯张磊已经退回全部赃款。张鑫、王强已将各自非法所得退给张磊。

  另查明,二被告人于2017年2月到三原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鑫、王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帮被害人取款,盗取被害人银行卡的手段,秘密窃取被害人人民币1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来源:三原法院
责任编辑:梁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