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淳化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对原告持被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的借条不予认定,依法调解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6000元及利息。
原告称:2015年12月6日,被告寇某利、于某妮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张某民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被告向原告出具了100000元借条一张,由担保人梁林、李娟为该笔借款进行了担保。2016年12月6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现请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判令被告梁林、李娟对该笔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承认向原告借款属实,但声称当时借款时原告只付给被告本金人民币76000元,虽然向原告出具了100000元借条,其中含一年利息24000元,应以实际借款金额计算利息,利率约定月息2%。
办案法官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释法明理,以案说法,耐心做原、被告的思想工作,促其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由被告寇某利、于某妮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6000元及利息,被告梁林、李娟对以上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