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原告陈晓乘坐被告客运公司汽车,车辆在运行途中与大货车相撞,致使原告受伤。原告为此先后在县人民医院、市人民医院等医治伤情,造成经济损失共计50000余元。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在审理中,原告主张5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是其身体受伤,致使精神上受到损害,被告客运公司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受伤属实,但原告与客运公司之间形成的是客运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关系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并无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请依法驳回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陈晓在购买车票时,与客运司形成的是客运服务合同关系,客运公司有义务将陈晓安全送达目的地,陈晓在乘车过程中客运公司车辆与第三人车辆发生碰撞致陈晓受伤,客运公司构成实际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中也涉及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中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基于法律之规定,原告此时可以选择侵权之诉亦可选择合同之诉,但二者只能选一,原告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合同关系无精神损害赔偿,但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有精神损害抚慰金,故原告的诉请理应得到支持。(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