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三原法院:假借租车套现还债 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刑
作者:吕鑫 唐香  发布时间:2017-08-16 11:03:43 打印 字号: | |
  为还债,三人以租赁方式从工程公司骗取挖掘机,后联系贷款公司抵押借款,终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刑。8月8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刘江、刘明东、王猛犯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年六个月、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50000元、20000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被告人刘江与刘明东为归还个人欠款,商议从陕西金凤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租赁的方法骗取挖掘机。2015年12月18日刘江与金凤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以月租金23000元骗租该公司玉柴牌挖掘机一台,约定租赁期限一个月。后被告人刘江、王猛与刘明东又商议将骗租的挖掘机由刘明东联系陕西嘉实公司,由王猛出面将租来的挖掘机抵押给嘉实公司借款。刘明东当着王猛的面伪造了王猛购买张天鹰玉柴牌挖掘机的买卖合同后,王猛持该合同与嘉实公司签订抵押贷款合同,从嘉公司借款250000元。嘉实公司扣除当月利息后将229500元汇入王猛账户。王猛经刘江同意后将该款中的99000元转账给刘明东,另外给刘明东现金20000元。根据刘江的要求,将18000元用于清偿刘江债务。截至2015年12月26日,被告人王猛账户余额为5.88元,其余款项去向不明。刘明东将王猛转来的赃款用于赌博和归还个人欠款。经鉴定,金凤公司被骗的玉柴牌挖掘机市场价格为43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刘明东将他人的挖掘机租赁到手后,再找到王猛共同伪造虚假的买卖合同,由王猛出面与他人签订虚假的抵押合同,从而骗取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所骗租的挖掘机价值43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江与刘明东、王猛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被告人刘江与刘明东为骗取他人财物商定由刘江出面租赁挖掘机抵押骗钱,由于怕对方识破,便找到被告人王猛出面办理抵押事宜。刘明东当着王猛的面伪造了一份挖掘机买卖合同,从嘉实公司刘渊博处借款人民币229500元,其中119000万元被刘明东占有并挥霍,18000元被刘江用于还账,故三人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相比较,被告人刘明东的作用最大,刘江的作用次之,王猛的作用最小,在量刑时可根据被告人的作用予以区别对待,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来源:三原法院
责任编辑:梁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