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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自行车撞人致伤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作者:范严忠  发布时间:2017-08-09 09:33:40 打印 字号: | |
  随着市区公共共享自行车的投入使用,骑自行车出行的市民有所增多。在人们的印象里,只有开车、当司机,才可能犯交通肇事罪,但让人不解的是,自行车不是机动车,骑自行车撞人也属于交通事故、也能构成交通肇事责任。我国素有“自行车王国”的之称,有很多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间接地与非机动车违章有关,一定条件下,骑自行车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驾驶人也要遵守交通法规,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仅会给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甚至还可能受到刑事追究。

  2015年1月8日8时,张某在骑车去单位上班途中,在某街道右拐弯时不慎将行人王某撞倒在地,王某因此住院1个月,花销医药费达2.8万元,双方私下调解无效,王某遂将张某告上法院,要求张某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关于“交通事故”的规定,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是:(l)责任主体是车辆驾驶者;(2)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心理上存在着过失,即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应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知道违章行为可能引起交通事故却轻信能够避免。如果当事人存在故意则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3)客体是在道路上行驶车辆或行走的行人;(4)客观方面是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损害他人健康的客观存在是构成侵权损害民事责任的前提。如果没有造成损害,或者某种行为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没有成为客观事实,就谈不上交通事故责任。

  分析本案是否构成交通事故,首先要分析交通事故中的肇事车辆是否包括自行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2款关于“车辆”的规定,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非机动车被指明为“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自行车是“以人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因此自行车属于“车辆”概念中的非机动车类型;其次,本案事故发生在街道上,符合关于“道路”的法律要件;第三,张某在某街道拐弯处“不慎”将王某撞伤,主观方面存在过失,客观上给王某造成了人身和财产的损失,因此,本案属于交通事故,对王某的诉讼请求应当给予支持。

  再者,骑自行车撞到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从主体上看,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包括从事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人员。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事故的,认定为交通事故,前面已经论述。所以骑自行车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要件。 从主观方面来看,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在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被认定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即说明其存在过失。 从客体上看,骑自行车撞人危害了交通运输安全,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 从客观方面来看,发生重大事故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综上所述,骑自行车撞到人,造成严重后果的,从构成要件来分析,是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的。 所以市民群众骑自行车出行时,应严格遵守相关交通法规,确保自身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来源:乾县法院
责任编辑:梁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