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旬邑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就原告崔某与被告某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庭前调解,经调解,被告自愿五日给付原告工人工资14000元。
原、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4年4月,原告雇请工人为被告修路平整路基,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应给付原告工人工资14000元。2015年被告要求原告出具发票,才能给付所欠工资。但原告将发票交与被告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为此原告诉至该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平整路基工资14000元。
鉴于该案系涉民生案件。为此,该案被移送到审理部门,办案人员随即着手翻阅案件材料,积极与原、被告沟通,征求双方调解意见。经与被告某村负责人崔某电话沟通,其称拖欠原告劳务费属实,双方为此事协商多次,但村上项目款项未到,加之近期村上事务繁忙,事情就久拖未决。经过办案人员与被告多次沟通,表示村上积极联系资金解决原告的劳务费。见此,办案人员随即便联系双方就该案进行了庭前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上述协议,案件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