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关事故双方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关键,也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这也是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依据。
最近,淳化法院在审理一起交通肇事赔偿案件中,因当事人没有向交通警察部门报案,对造成的民事赔偿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办案法官在事实和法律面前,反复做原、被告的思想工作,促其互谅互让,最终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
2017年6月19日18时许,原告王某海骑电动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而被告张某林驾驶的装载机停放在路上,当原告骑车经过时,被告启动车辆,原告与被告车尾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都没有保护现场,也未向交通警察部门报案。原告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颅脑损伤、脑外伤、腰部损伤等,共住院15天,花去医疗费用6779.94元。现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25589.94元。
审理期间,被告对发生事故的事实不予否认,但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拒绝赔偿,认为自己无过错,应由原告自己负担。办案法官为了达到案结事了、双方皆服的法律效果和良好社会效果,在没有交通警察部门出具的交通故责任认定书同时,没有一判了之,而是耐心做原、被告的思想开导工作,促其以和为贵,定纷止争,握手言和。功夫不负有心人,在办案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项费用共计人民币91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