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1月17日,原告陈小莉乘坐被告张乐驾驶的大客车与由被告周密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大客车上乘客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支队杏花岭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周密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张乐负次要责任、陈小莉无责任。被告周密驾驶的车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后,原告住院治疗22天,住院期间产一子,双方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孩子护理费等费用。被告认为,原告主张赔偿孩子的护理费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原告主张的孩子护理费的诉求不能成立,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损伤,原告在住院期间及出院后的休息期间,被告向其支付了误工费,原告再主张事故后婴儿护理费与误工费相冲突。
另一种观点认为,原告主张的孩子护理费的诉求成立,应该给予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在一段时间丧失了照顾其婴儿的劳动能力,在客观上造成了原告之子在一定期间需要他人护理的状况,而他人护理又会支出必要的护理费用,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原告损失与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本案中,交通事故与损害后果即孩子护理费之间符合“无此行为,必不产生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即产生此种损害”的相当因果关系判断标准,也就是说,被告驾车操作不当的行为是孩子护理费的直接原因,二者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这也是损害赔偿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
其次,诉请孩子护理费的请求权规范基础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从该条可知,原告因事故受伤,人身权益受到损害,不能亲自照顾孩子,支出的孩子护理费,亦属财产损失,其诉请孩子护理费于法有据。
最后,符合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和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目的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中原告支付的孩子护理费系其因事故受伤而不能亲自照顾孩子所致,在确定相关费用时,要考虑到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使当事人尽快回归到安宁和谐的状态,尽快恢复到侵权行为发生前的状态,原告受伤住院由此造成的收入减少(误工费)和支出增加(婴儿护理费)二者并不冲突。
综上,原告在交通事故受伤,要求给付其婴儿护理费的诉请应当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