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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法院:打工期间受伤 业主赔偿损失
作者:淳化法院  发布时间:2017-07-28 10:44:48 打印 字号: | |
  日前,淳化法院在审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办案法官认真负责,努力工作,双方当事人定纷止争,握手言和,由被告李某涛赔偿原告杨某丽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

  2016年7月5日,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农家乐厨房打工期间,操作压面机时右手指夹伤,被医院诊断为:右手中指未节开放性骨折、右手中环小指皮肤挫伤、右手中指甲床损伤等,住院治疗16天,共花去医疗费用6300元,被告已全部支付。出院后,右手功能活动受限,还需继续治疗,但被告不积极配合,经多次协商未果。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护理费1600元、营养费320元、交通费200元、后续治疗费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及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项费用。

  被告认为,原告受伤之后,自己积极配合治疗,已支付了医院的全部医疗费用。加之,这次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原告疏忽大意造成的,自己愿意赔偿原告相关的费用,但原告要求过高,请求法庭予以调解。

  办案法官张宏超同志在分清是非责任的同时,没有一判了之,而是以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释法明理,以案说法,采取庭前调解、庭后调解的办法,反复做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促其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除被告已付原告6300元医疗费外,再付原告误工费、护理费等项费用人民币15000元,并当庭予以履行。办案法官看到双方当事人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后,自己内心也感到十分欣慰。
来源:淳化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