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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法院:修缮屋顶邻里怨 明法辩理促和谐
作者:雷可宁  发布时间:2017-07-28 10:20:23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放】原告:出钱又出力,错了吗。

  近期进入雨季,不间断的突起暴雨和狂风。旬邑县某小区11号楼,服役13年的油毡屋顶终于力不从心,抵挡不住了,雨水穿过油毡进入了六楼住户,家住六楼的赵某一家极度郁闷,近两年屋顶渗水尚可忍受,可这次的大面积漏水彻底让赵某一家无法再忍。赵某就四处奔跑,联系物业和其他住户共同协商维修,但由于历史原因该楼当初无大修基金,物业不予承办维修事宜,各住户认为与自己无关,是六楼自己的事,不积极参与,后经咨询相关人员,原告决定自己先维修并垫资,随后,原告和六楼另一户多方询价,于2017年4月27日将拟定的《房屋修缮方案》和《房屋费用预算单》张贴于单元门口公告,同时向各住户直接送达,限期请各住户一周内提出宝贵意见,各住户均未回应。2017年5月7日开工修缮,同月5月25日竣工,修缮费用共计29515元,由原告和六楼另一住户,各垫付自己所在一列住户缮费用14757元,每户应承担2459.5元,后原告多次向各住户索要维修费用,并张贴修缮费用督促各住户缴纳,但仍有四户认为与自己无关,拒不缴纳,并提出维修费用不客观真实,认为原告自己受益,还想别人出钱,意见较大。

  法官依法解释如下:

  本案的焦点在于楼顶是否属于共有部分?”《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第1项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规则,建筑物的楼顶空间应当属于全体所有权人所共有,因此,楼顶渗漏水等公共部位维修费用应由全楼居民分担。

  原告听之后底气十足地说:被告必须承担费用,请法庭依法判决。

  被告听后仍有说辞:全楼分担可以,但如何分担,原告受益大应多承担,况且原告的房屋费用预算单和最终支付修缮费用一致,但与实际施工费用差距太大,例如预算20000块砖,但四被告请专业人员核算,用砖仅用6000到7000块,修缮费用不实,每户仅同意承担1400元。

  原告很是气愤自己出钱又出力,好心遭怀疑,坚决要求依法判决。

  该如何分担,法官带你寻找公平点。

  常言道远亲不如紧邻,涉及邻里纠纷,岂能一判了之,法官继续查找找案件事实和法律公平点,实地勘察,向施工方核实所用砖块的数量,终于查明由于原告虽有好心监督施工,但因未尽职尽责,导致施工用料和实际施工用料的材料数量差距太大,价格相差3000多元,同时由于楼面维修前是平面, 经本次修缮成坡面顶比平面费用增加了不少,虽然坡面防渗比平面好,但另一个作用是冬季保暖和夏季防嗮作用,这个作用的但直接受益者是原告。原告应相应的多承担,但各被告的不积极维护公共利益的态度从法律和情理角度谈都不对,况且屋顶大家平时都共同利用,安装有太阳能,在这次维修中,因要维修屋顶,移动太阳能是必然的,原告在移动中很积极负责,在维修完毕后,有将太阳能完好的安装好,原告还是付出了一定的心血的。在事实和法官明法辩理分析下,最终双方达成了协议,被告每人自愿承担1800元,并当场给付,原告自己和施工方对多出的材料费协商,其余钱被告自愿承担,并说这样的结果很好,至少邻里明白大家应该分担,不是自己坑邻居。最终,原、被告都开心的说“我们缺少法律意识,缺少沟通,现在法官把事实也查清了,法律也解释清了,我们愿意出钱,1000多元放在谁身上都不是事,关键我们出的明明白白,谢谢法官”。
来源:旬邑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