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淳化法院审理了一起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张某涛十日内履行约定义务。
2017年1月6日,原、被告经中介人介绍,被告张某涛将其所有的雪佛兰牌小轿车一辆出卖给原告张某某,双方商定车辆价款人民币59000元,原告于当日向被告支付车辆价款57700元,剩余车价款1300元,双方约定待被告向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后,一次性付给被告。因原、被告都是熟人,当日未签订协议,之后双方依据当初约定协议内容补充签订了旧机动车交易协议,被告也向原告出具了车辆价款收条。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被告一拖再拖,至今未办理。1、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旧机动车交易协议合法有效;2、请求被告依法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给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3、请求被告依法承担2017年1月6日17时之前车辆的交通违章;4、请求被告赔偿因拖延过户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交通费800元、误工费1200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旧机动车交易协议、收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张某涛身份证复印件、证人的出庭证言,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与被告父亲的谈话笔录所了解的事实基本吻合,足以证明被告将其所有的雪佛兰牌小轿车卖给原告的事实,原告已向被告支付车辆价款57700元,至今被告未向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故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
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协议是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被告签订的旧机动车交易协议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原告依据协议已向被告履行了支付车辆价款57700元的义务,被告应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履行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义务;被告应否承担其车辆卖给原告之前的交通违章和拖延过户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庭审中,原告就其主张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涛于2017年1月6日签订的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依法确认有效;
二、由被告张某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某履陕A6UJXX号雪佛兰牌车辆过户手续;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张某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