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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法院:土地确权闹纠纷 依法裁定不受理
作者:吴晓文  发布时间:2017-07-25 15:37:02 打印 字号: | |
  日前,淳化法院审理了一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依法裁定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原告诉称,自己与被告王某系同村村民。原告丈夫在世时,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取得该村一处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委托关系较好的王某经营管理。其夫去世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归还承包地事宜未果,现请求被告归还原告承包四荒土地的经营权。

  被告辩称,自己持有该承包地的林权证,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认为,原、被告所讼争的四荒地土地使用权, 被告提供了某改林证字(2009)第2009XXX《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一份,该林权证中已明确记载了林地使用权人系被告王某,可见双方现对该土地(或林地)使用权已经发生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故原、被告在双方现对该土地(或林地)使用权已经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原告应当向讼争土地的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申请处理。原告对被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的规定,不应予以受理,依法应当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来源:淳化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