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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法院:肇事惹争端 担责共赔偿
作者:淳化法院  发布时间:2017-07-24 09:49:35 打印 字号: | |
  日前,淳化法院审理了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王某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按照各自承担的责任大小,依法作出了判决。

  2017年3月1日11时许,被告李某驾驶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211国道淳化境内一丁字路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原告马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马某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马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3天,被诊断为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上唇皮肤挫裂伤、右侧股骨内髁骨挫伤、右侧膝关节关节腔积液,共花去医疗费10740.42元。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马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时,被告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车主为被告王某,王某在平安财险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万元。

  被告王某辩称,因事故造成该车损失7200余元,请求原告赔偿车辆损失2500元。

被告平安财险辩称,对原告请求的合理赔偿费用,同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同时对原告请求的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认为过高,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因无依据,不愿赔偿。对摩托车损失愿意赔偿800元。

  审理认为,此次交通事故责任明确,被告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马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对原告请求的合理赔偿费用,应先由被告平安财险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不足部分,由平安财险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被告李某负75%主要责任赔偿。对被告王某请求原告赔偿车辆损失2500元,因原告当庭表示同意赔偿,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马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摩托车损失共计人民币19130.42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74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所余1730.42元的75%即1297.82元;所余1730.42元的25%即432.6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

  二、由马某赔偿王某车辆损失2500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定纷止争,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承担了自己的赔偿责任。
来源:淳化法院
责任编辑:梁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