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张敬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张敬以借用电话为由进入三原县一饭馆内,店员让其使用吧台座机,张敬在打电话时趁人不备便将吧台内一部手机盗取。后将该手机以1500元卖掉,赃款已被挥霍。案发后,手机已追回退失主。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518元。同年被告人窜至三原县城隍庙小吃城,发现一家店内有一女顾客将背包放在身旁凳子上吃饭,遂趁女顾客不备盗取该包并逃跑,后被周围群众抓获,该包已当场退还失主,包内装有现金人民币100元。
到案后,被告人张敬如实供述了其盗窃手机、背包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