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淳化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办案法官没有就案办案,而是深入田间地头,从根本上解决了双方土地纠纷产生的矛盾,使当事人深受感动。
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双方耕种土地相邻。原告张某在耕地上以种植农作物为主,被告李田在耕地上种植了果树。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告的果树长大,一部分果树枝条生长在与原告相邻的地界,不但给原告的生产带来了很多不便,而且还对原告的农作物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原告为了不影响相邻关系,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原告以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将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被告认为自己栽种的果树生长在自己经营的土地上,没有越界耕种原告的土地,对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
办案法官为了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在村干部协助下,深入田间地头,现场办公,对土地进行了重新丈量,原告实际耕种面积与土地确权面积少种0.7亩,被告实际耕种面积与土地确权面积少种0.3亩。面对存在的现实问题,原告也不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也不坚持自己的已见,但问题最终需要解决。办案法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在现有土地的基础上进行了重新划分,并在耕地两端栽上醒目的“石头”为界,对双方的经营行为进行了约束。
此案看起来是一件普普通通的民事案件,但在实际审判工作中,办案法官没有就案办案“一判了之”,而是多次化解矛盾“案结事了”,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定纷止争,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