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但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些人胆大妄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结果是获刑入狱,是其后悔莫及。日前,淳化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2016年11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郭某在返回家的途中,在自己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上喝完小瓶装白酒后,驾车沿211国道由南向北行驶,与行人张某某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郭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血醇检验结果为177.7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郭某积极与受害人张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张某某书面表示对郭某的肇事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备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