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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阳法院:专偷山地自行车 连续作案难逃法网
作者:刘嘉凝 侯楠  发布时间:2017-07-12 16:11:58 打印 字号: | |
  近期,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闫某某犯盗窃罪一案,判处闫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

  经法院审理: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期间,闫某某在泾阳县县城周边,以山地自行车为目标实施盗窃,疯狂作案11起,被盗物品共价值2194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作案11起,共计价值2194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闫某某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
来源:泾阳法院
责任编辑:梁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