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在拆除大伯张某乙(已故)家老屋时,在房屋房梁处发现一把土枪、若干火药,遂将其带回家中,并对土枪进行修理保养。2015年5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曾在其家后门外空地处多次使用枪支射击野鸡、野狗。2016年10月31日,泾阳县公安局民警在张某甲家中查获到该把土枪及钢珠53颗、底火两个、黑火药200克,并进行扣押,后将扣押的土枪及钢珠、底火、黑火药送往咸阳市公安局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张某甲家查获的自制土枪为司法界定之枪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对其应从严惩处。被告人张某甲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对其可从轻处罚。
法官警语:枪支弹药属于国家违禁物品,切不可违反法律规定私自购买、持有,如若发现也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对该违禁物品进行保管处理,个人不能非法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