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罪一案,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4000元。被告人李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4000元。被告人李某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4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0日至11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三人驾车对泾阳县、三原县境内的移动基站实施多次盗窃,并将所盗物品进行变卖,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8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7349元,属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在共同犯罪中共同参与、且各有分工,均系主犯。被告人李某甲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故对其应从严惩处。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故可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