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罪一案,被告人杨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2日16时45分许,被告人杨某甲驾驶陕D****E北京现代小轿车载其妻子,被害人赵某某,及同村村民,被害人杨某乙、冠某某从蒲城沿西咸北环线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回礼泉,当车辆行至泾阳县三渠镇境内K48+200M处时,因被告人杨某甲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超速行驶,致使车辆驶出路外发生侧翻,造成被告人杨某甲及被害人杨某乙、冠某某受伤,被害人赵某某死亡,车辆及高速公路路产受损。案发后,现场附近群众报警并拨打120救助。被告人杨某甲等人被送往泾阳县医院救治。经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杨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赵某某、杨某乙、冠某某三人对本起事故无责任。案件侦查阶段,被告人杨某甲赔偿被害人冠某某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杨某乙人民币10000元,赔偿高速路相关设施损失费5440元。被害人冠某某、杨某乙对被告人杨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
法官警语:驾驶机动车理应按照法律规定,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不可超速行驶,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将不可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