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泾阳法院:承包方未如期缴纳承包费被判赔偿
作者:刘福奎 卢佳  发布时间:2017-07-12 16:06:00 打印 字号: | |
  已是中午时分,泾阳县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团队办公室仍是一番忙碌的景象,此时,法官正在给一起因拖欠承包费而引发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的双方当事人做庭后工作。而这次“开庭”已从早上开始持续到中午,从庭前调解到庭后释法析理、答疑解惑,最终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2013年10月被告公司承包了原告位于泾阳县三渠镇南里庄村的4.8亩责任田,双方签订了《承包协议》,约定:“租期为13年,从2013年10月1日起到2026年10月1日止,每亩承包费1300元,合同签订3日内预付当年的承包款及散款,承包地完全交付后剩余承包款一次付清,以后每年10月1日前将下年承包款一次性付清。合同履行期间,前三年租金不变,以后每三年按5%递增”。合同签订后,被告公司支付了原告两年承包地款,依照合同约定,被告公司应于2015年10月1日前给付原告2016年的承包费,2016年10月1日前给付原告2017年的承包费,但被告未能给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付拖欠的承包费并承担从拖欠承包费之日起到付清止的银行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真实有效,故合同双方应依照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将承包地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承包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土地承包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2015年给付原告2016年土地承包费,原告拒绝收款,从2016年起不再承包原告土地,不存在拖欠承包费的事实,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辩称不能成立。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自拖欠承包费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银行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由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土地承包费10000余元,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民以食为天,而土地是许多农民经济收入的唯一来源,是生存生活的基本保障。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互换等多种形式流转,为此引发的纠纷也愈来愈多,提醒广大农民朋友,承包土地发生流转时,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相应书面合同,注意对承包期限、承包费、付款方式、土地用途、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以详细说明,一旦发生纠纷,能及时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泾阳法院
责任编辑:梁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