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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泉法院:为权利而斗争
作者:王 姣  发布时间:2017-07-12 15:51:09 打印 字号: | |
  对作者耶林来说,文章的题目即是文章的主旨。对于《为权利而斗争》一书所论,一言以蔽之:和平是法权的目标,斗争为其手段。而尤以后一句为重。

  法的目标是和平,斗争为其手段。两者分别为法的两面,自古以来,呼唤法律的声音无不都是向往着法治状态下的公平、秩序和安宁,但若论及手段,从梭伦改革到商鞅变法,从俄国农奴制改革到明治维新,每一个阶段都充斥着鲜血和牺牲。通往和平的道路不是一蹴而就的,法不是像语言一样,不是毫无痛苦的,不是通过纯确信为产生的,而是伴随着痛苦而诞生,犹如孩子从母体出生。有人或许会问,目标和手段是否互相矛盾,但这恰如正义女神,一手提着天平,以此去衡量权利,一手握有干戈,用以去维护权利,没有天平的干戈,是权利的赤裸裸的暴力,没有干戈的天平,是法的软弱无能。只有当用来操持干戈的力量,不亚于她用来执掌天平的技艺时,一种圆满的法律状态才存在。

   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斗争即抵抗不法,或许有人会问,对法律的追求,对不法的抗争,不应该是全民族共同的义务吗?一个人能做的事情、可以做的事情对这个共同的事业产生的影响微乎其微,正如在战场上,若有一千个人共同抵御外敌,一个人放弃了自己的义务,在战场上逃逸了,此时或许对整体没有太大的影响,但这种行为若发展为十个人,一百个人,五百个人又当如何,每个人放弃自己权利的行为,都将对后来的人主张自己的权利产生或大或小的阻碍,一个人在战场上逃跑了,应该由全体履行的义务毫无意外的落在了剩下的人身上,不仅削弱了力量,还降低了士气。实现自己的权利,是每个人的义务,若放弃了这个义务,那么,他就不仅仅放弃了自己的权利,还放弃了集体共同的利益。只有当一个人对自己所有的物有着执着坚定的权利意识,他可以做到为维护他的所有权而诉诸法律,哪怕代价巨大,那么他在我们眼中都是一个完整光辉的法律人,这正是现代中国需要的、法治社会需要的权利意识。维护自己的权利,与不法斗争,即使是微不足道的争议标的,也是对法律的尊崇。

  为权利而斗争也是对集体的义务。在与不法斗争的过程中,我们不能仅仅指望司法机关,而是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使命与义务,在不法抬头的时候,每个人都应该拿起自己手中的武器,打击不法,与不法斗争。受法庇护的人都应该尽其所能为保护法的威信做出贡献。在全民族反抗不法的抗争中,一个人退缩了,就是对守法阵线的背叛。

  个人放弃权利是无害的,一旦上升到整个社会,就意味着权利的毁灭。个人的是非感也同样如此。

  是非感是一切权利的心理学源泉,侵权是检验其是否健全的试金石,而由于社会群体的心理状态、生活环境的不尽相同,是非感在不同情况下和不同人群中的区分状况尤为明显,差异较为巨大,就如农民在侵犯财产案件中表现出的是非感明显强于富有的人在同样的案件中所表现出的是非感。而在侵犯名誉的案件中,农民的是非感则要远远弱于以名誉为生命的军官所负有的是非感,敏感性的降低必然导致行动力的下降,是非感的参差不齐对于一个民族而言并非好处,对一个愿意对外有尊严的屹立,其内部坚定和不可动摇的国家而言,没有什么比民族的是非感更值得他去守卫和呵护的财富了。国家是单个个人的组合,每个人拥有什么样的是非感,作为个人集合的国家,就拥有着同样的是非感。一个国家,在面对敌人侵占了一平方米荒凉而贫瘠的土地的情形下,是否将举全国之力,发起可能会造成生灵涂炭、哀鸿遍野的战争,是这个国家是否具有的强烈权利意识和自我维护人格的体现,是对遭受不公所展现出来的道德痛楚,这样一个国家,国民的道德意识和权利人格必将无比完善,敌人也不敢轻易的去削弱其权利。而若在国家内部,个人的权利意识淡薄,针对不法的斗争必然失去优势,不公正的法愈加削弱了民众的道德力量和人格意识,可以预见,在私法上民众尚且怠于维护自己的权利,又怎能要求他在集体中一反常态的为国家主张权益呢?是非感的健全程度,与一个民族的国际地位具有无比紧密的联系,是构筑抵御外敌堡垒的基石和梁柱。

  斗争是法的生命,是法律永葆年轻和生命力的必由之路,数千年来,人类社会的每一次进步都反映在法律对人权的眷顾上,从“奴隶制社会”到“人人生而平等”,每一步都走的异常艰难,但斗争从未停止,从仅仅通过少数人的号召,到大部分人的权利觉醒,从古时候第一个为了丢失的牛而走上公堂的人开始,到现在为了微不足道的争议标的而诉诸法庭的权利人,正是这种对权利的确认和人格的肯定,才使斗争的意义变得格外的昭彰。而或许正是因为这种昭彰,才使法律在不断破而后立的过程中,始终如一的保持神圣不可侵犯的凛然权威。
来源:礼泉法院
责任编辑:梁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