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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法院:【法史趣品】西周家庭立法、离婚制度
作者:文斌  发布时间:2017-07-12 15:38:06 打印 字号: | |
  早在我国西周奴隶制社会时期,就已经形成具有中华特色的法律制度。这个时期,法与道德紧密联系,男尊女卑思想严重,特别是在离婚制度体现尤为明显,形成“七出”、“三不去”婚姻关系解除制度,对后世历代封建社会有着较为深远的影响。

  家庭立法

  父权家长制

  父权家长制产生于原始氏族社会。西周奴隶制政权建立后,奴隶主阶级利用父权家长制来为其阶级统治服务。父家长在家庭中处于至尊的地位,《礼记·内则》要求:子女之于父母,“父母怒不说,挞之流血,不敢疾怨,起敬起孝。”子女不能到官府告状,因为“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这表明家长对子女有生杀予夺之权。

  男尊女卑

  西周家庭中的男尊女卑,主要表现在妇女没有经济地位,而依附于男子。《礼记·郊特牲》记载:“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就是说妇女的一生,从小到老,都要受制于男子,服从于男子。在贵族中,丈夫可以有各种妻妾。例如“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妻死,夫可再娶,而夫死妻则不能再嫁。丈夫可以找各种借口抛弃妻子,而对妻则片面要求贞操。

  离婚制度

  七出

  据《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所以叫“七出”、“七去”。所谓“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其中:“不顺父母去,为其逆德也。无子去,为其绝世也。淫去,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这七项离婚条件无一不是片面地强加于妇女的。

  三不去

  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丈夫不得休弃妻子。“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故称“三不去”,也叫“三不出”。这三项规定,是从维护社会统治秩序出发的,但它对婚姻关系的稳定,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来源:旬邑法院
责任编辑:梁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