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旬邑法院民庭法官多次与原、被告双方沟通、调解,成功化解了一起同居关系纠纷案件。最终被告张某同意一次性支付原告财产折价款10万元,并承担孩子抚养费5万元,纠纷圆满解决。
2010年元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依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并育有一女。2017年3月28日,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和为由诉至本院,请求抚养女儿,并要求被告支付女儿抚养费7万元、位于某镇的饭店及门面房归自己所有、共同债务20万元由原、被告共同清偿。
因本案涉及同居关系析产和子女抚养纠纷,相比一些简单的案件而言,需要用人情事故的方法来处理本案。因此,案件主办人员情系当事人,从当事人角度出发,设身处地的为当事人考虑。案件受理后,民庭法官及时翻阅案件材料,安抚双方当事人情绪,并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联系,将调解工作做在前头,调解过程中,原告坚持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财产折价款15万元,孩子抚养费7万元,共同债务由被告承担。但被告认为同居生活期间,是自己一人操持饭店生意,原告并未参与经营,且大部分投资都是自己原来攒的钱,原告投资很少,故饭店和门面房不应给原告分割。因双方当事人意见差距较大故调解陷入僵局,因此办案法官决定开庭,将庭审程序进行完毕。庭审后,办案法官并未急于判决、结案,而是继续与原、被告双方保持沟通、联系。最终经过办案人员耐心、详细的释明法理,以及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原被告双方均有所让步。经最终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到此圆满解决。
夫妻之间应由相互认识而了解,进而由彼此容忍而敬爱,才能维持一个美满的婚姻。就算最终不能继续维系婚姻,也应心存对彼此的感激,多为对方考虑,多为孩子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