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旬邑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并依法判决被告刘某某、李某对债务人王某、刘某所欠原告某银行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彻底打碎了担保人赖账不还的美梦,彰显了国家法律的公平正义,切实有效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7年3月9日,原告某银行诉至该院,诉称2014年9月22日,被告王某向原告提出借款24万元的申请,刘某作为王某的配偶,出具借款人配偶声明,自愿以借款人的名义申请贷款。2014年10月22日,原告与被告王某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向原告借款金额24万元,借款期限2014年10月22日至2024年10月21日,年利率8.32%,逾期上浮利率30%,还款方式为按月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同日,原告又与被告刘某某、李某(系被告刘某父母)签订了《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由被告刘某某、李某以夫妻共同财产住房一套作为抵押担保上述债务,担保期限同上述借款期限。次日,原告便将24万元打入被告王某账户。后因四被告未按照双方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请求判令被告刘某、王某共同清偿原告193437.05元本金,并按逾期年利率30%支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并要求被告刘某某、李某连带偿还上述债务。
法院干警在向被告刘某某、李某送达应诉手续时,二被告一直坚称不清楚其儿子、儿媳借款情况,也没有担保过什么借款,拒不接受传票,并认为该纠纷与他们无关,明确表示届时不会到庭参加诉讼,后经办案人员进行现场拍照、记录将案件应诉手续留置送达二被告处。该案开庭时,涉案四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为查明案件事实、及时依法裁判、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法庭工作人员多次与被告方电话联系、沟通、劝说,半小时后,被告刘某某、李某才来到法庭,二被告一直坚持该纠纷与自己无关,并质问法庭为何不断联系他们来开庭,态度比较蛮横,办案人员随即一边联系法警维护法庭秩序,一边耐心向被告方解释法律关于应诉方面的规定,二被告态度才渐渐有所缓和。经庭前作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后,原告始终立场坚定,坚持诉请不变,可以调解,但担保人必须承担担保责任,被告刘某某认为该笔借款确系其儿子、儿媳所借属实,至于借款数额以及具体细节,自己并不清楚,其也是被原告告到法院后才知道了这回事,并明确表明并未参与担保,故对原告的请求不认可。因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比较大,涉案的另外两个被告亦无正当理由缺席诉讼,该院依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对案件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答辩环节,被告刘某某、李某坚持庭前意见,仍拒不认可担保事实,不同意原告要求二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请求。但当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由二被告质证时,二人却哑口无言,一直叹息,案件瞬间出现了转机,经法庭多次询问其质证意见时,二被告认可其儿子、儿媳借款事实,但借款与自己无关,《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中二人的签字是原告骗自己签的字,自己当时对担保一事并不知情,原告存在欺诈、哄骗行为,认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庭后法官也多次组织双方协商,或单对单沟通,或面对面调解,但被告刘某某、李某一直认为不存在担保,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难以协商一致。
为了及时、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国家法律的权威性,该院依据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以及认定的有效证据,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刘某偿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193437.05元及利息,并判决被告刘某某、李某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对判决均未提上诉,案结最终顺利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