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淳化法院在审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人民币3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原告诉称:2016年9月27日上午,原告李某驾驶货车给被告某果汁有限公司送苹果,在卸车过程中不慎跌入被告的果池,由于当时果池中无苹果,致使原告右腿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1、右胫骨平台骨折内固定手术后属九级伤残;2、后续治疗费约需人民币22000元;3、护理期限为90天。原告在出院后与被告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无果。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183019.4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并非给被告方送苹果,而是受他人雇佣在被告处交苹果。在车辆过磅后停放在果槽打开车厢门时,由于其自身的疏忽大意,掉入果槽内不幸摔伤。事发后原告方也未与被告方进行任何交涉,被告方的管理层也对此事一无所知,导致被告方也没有对果槽处的监控进行保留,无法对事发时的真实情况进行还原。原告过去曾多次在被告处交原料果,对于交果卸果程序也相当清楚,原告作为完全有行为能力的人,因自己疏忽造成损害,被告无侵权的过错责任,故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审理期间,双方各自陈述了自己的观点和理由,原告对被告造成的损失表示同情和理解,同意给予以适当经济补偿,并同意法院予以调解。在办案法官的主持下,双方互谅互让,自愿达成上述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