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淳化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对被告人焦某作出了有罪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悔之晚矣。
2016年3月5日16时许,被告人焦某参加完朋友女儿的婚宴后,酒后驾驶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返回途中,当摩托车行驶至沟渠头村一路口时,与王某驾驶的由西向东左转弯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焦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焦某与王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焦某血醇浓度为114.13mg/100ml,系醉酒驾驶。
审理认为,被告人焦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自己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因被告人焦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备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焦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