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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阳法院:16年前欠款现偿还 诚实信用原则得彰显
作者:庞小利 黄荣  发布时间:2017-05-18 15:24:15 打印 字号: | |
  近日,泾阳法院第十四审判团队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秦某系泾阳县云阳镇人,其诉称被告李某于2001年7月在其处借款人民币4100元,但经其催要无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4100元并承担利息。

  拿到案卷后,本团队书记员委托诉讼保障中心工作人员依法向被告李某送达开庭传票、举证及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被告李某领到上述法律文书后,积极应诉,同泾阳县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惠律师一起前来向我团队工作人员阐述自己对此案的意见。其表示,其和原告秦某之前是多年好友,之所以拖了这么多年没有向原告秦某偿还4100元是有原因的,没想到这么久了,原告秦某还是将自己起诉了,如今既然已经闹到法院,本来诉讼时效早已过去,但其已不欲因此事再与原告发生争执,希望法院从中协调,其愿意偿还原告秦某之借款。

  办案人员看到被告李某这么诚恳的态度,当即就打电话联系原告秦某并向其告知被告的调解意见,原告亦表示愿意调解。在我团队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双方最终以“被告李某向原告秦某偿还借款3500元,原告秦某自愿放弃利息”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即履行而结案。

  法官寄语: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的被告李某虽然拖了16年才将借款偿还给原告秦某,但能够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并当即履行已经非常难得。这是诚信的民法原则在当事人身上的充分彰显,也是司法工作的进步。
来源:泾阳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