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长武法院审结了一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李某为被告张某修建房屋,在双方对房屋验收及工程结算后,被告张某仍拒付原告建房款,经多次催要无果,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建房款。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原告李某诉称,2016年他与被告签定了《民用建房合同》后,按照合同的约定,其为被告修建住宅一所。房屋竣工后,双方已结算,现被告仍欠建房款30000元,诉请被告给付建房款。
被告辩称,原告为被告修建住宅一所属实。但修建住宅质量不合格,不同意付款。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2016年4月原告与被告签定了《民用建房合同》。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为被告修建住宅:平房九间、厦房三间、卫生间一间,围墙、门楼等。同年9月份完工。同月9日经现场丈量结算,欠款30000元,原、被告及丈量人员在结算单上签名。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定的《民用建房合同》合法有效,予以认定。原告为被告修建住宅一所的事实,被告无有异议,亦予认定。被告认为原告修建的住宅质量不合格,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认定。原告提供的建房结算清单,被告对施工量的丈量、结算价款,均无异议并亲笔签名,应予认定。原告诉请建房款30000元应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张某付给原告建房款人民币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