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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法院: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司机获刑保险掏钱
作者:吴晓文  发布时间:2017-05-18 11:05:45 打印 字号: | |
  日前,淳化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在依法判处马某某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的同时,并判决由附民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04498.4元。让逝者安息,生者坚强生活。

  2017年2月15日19时03分,马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211国道淳化县金川湾村路段时,在其超越前方车辆时,与对面行驶的樊某某驾驶无证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后,被告人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但受害人樊某某已死亡。被告人马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樊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家属在保险公司正常赔偿之外给付了死者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已取得了死者家人的书面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审理认为,被告人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超车行驶,致受害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具备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可从轻处罚。对附民原告请求的合理赔偿费用,应先由附民被告人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所负事故主要责任予以赔偿。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某保险公司已将赔偿款全部付给了受害人。
来源:淳化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