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长武法院审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为被告张某修建房屋,在双方对房屋验收及工程结算后,被告张某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原告建房款,经多次催要无果,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建房款。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施工费30000元。
经查明,2016年4月原告与被告签定了《民用建房合同》。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为被告修建住宅:平房九间、厦房三间、卫生间一间,围墙、门楼等。同年9月份完工。同月9日经现场丈量结算,被告下欠原告施工费30000元,并于同日出具结算单,被告一直未给付原告施工费,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法院审理后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签定的《民用建房合同》合法有效,予以认定。原告为被告修建住宅一所的事实,被告无有异议,亦予认定。被告认为原告修建的住宅质量不合格,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认定。原告提供的建房结算清单,被告对施工量的丈量、结算价款,均无异议并亲笔签名,应予认定。原告诉请建房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