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张某某将自己户口迁往佛坪县后,村里收回了她承包的责任田。落户小城镇缺少社会保障,张某某失去了生活来源,2006年,将户口又迁返原籍,办理了农民养老保险、农民医疗保险、农民高龄补贴等,本村修集资修路,她与村民一样负担了摊款,但幻想懒以生存的责任田一直没有分到。
直到2014年秋收后,村统一进行承包责任田调整,分地代表小组给张某某预留了承包责任田,但却迟迟没有划分。张某某反复申请,在各级政府协调下,村组给张某某划分了责任田,并收取的分地费、水管费及种子、化肥、农药、人工费等。
2016年收麦前夕,村委会要求张某某把自己的责任田换给同村的田某某,并承诺从机动地给他划分。调换承包地在农村时有发生,张某某服从了村委会的决定,事后,村委会因种种理由拖延不予划分。张某某将村委会起诉到兴平市人民法院。
法院受理认为,村民委员会未与张某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亦未向张某某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张某某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裁定驳回了张某某的起诉。张某某上诉至咸阳中院后撤回上诉,一审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