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确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制度,并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点和未订立时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实务中就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两倍工资的性质、仲裁时效以及处理模式等存在争议。
一、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两倍工资中的二倍工资的属性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究竟是属于工资还是惩罚性赔偿金。笔者认为二倍工资的属性系法律对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因为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中的1倍,不是基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而是基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中的1倍,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惩罚性赔偿金,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依法应当额外支付的一倍“工资”并非劳动报酬性质。
二、未签订劳动合同请求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
鉴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两倍工资中的1倍不属于劳动报酬,则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两倍工资中的1倍,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的责任,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两倍工资中的1倍工资的仲裁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两倍工资的时效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算。
三、未签订劳动合同请求支付二倍工资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第一种情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责任:即在用工满一个月之日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之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按照二倍标准支付工资的期间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即该期间最长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至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时日。这其中一倍的工资是劳动者正常劳动所得,另一倍的工资是惩罚性的赔偿金。劳动者的工资不明确的,应当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按同工同酬确定。
救济途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及劳动争议处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种情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处理方式: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将劳动合同期限约定为无固定期限,且向劳动者支付十一个月的二倍工资。此种情形并未规定行政处罚,而是规定加倍支付工资以及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不仅使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随着其违法行为的持续而加大,而且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赔偿给劳动者,更加有利于劳动者。
二倍工资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使用人单位自行规范管理,处罚只是手段并非目的,立法初衷是通过劳动者索取两倍工资的过程,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越早提出,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就越早得以纠正,违法成本也越低,这样既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规范用工市场的劳资关系。但是没有约束的权利就会滥用,假如劳动者为了获取更多的两倍工资而有意迟迟不提出,甚至等若干年后再提出两倍工资的赔偿请求,就会偏离立法的精神。而通过仲裁时效期间的适用对劳动者的权利加以合理约束,就可以在督促劳动者尽快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因此,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上述两种情形,应当订立而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两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