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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县法院:都是脾气惹的祸,花钱牢狱买教训
作者:袁飞  发布时间:2017-05-18 10:20:34 打印 字号: | |
  自诉人与被告人原本并无交集,却因一次偶然的买卖机会,两人产生摩擦,被告人致自诉人轻伤,自诉人以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进行民事赔偿。5月17日乾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调解了这样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向自诉人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7万元,自诉人放弃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释放时被告人悔恨的表示:都是自己的坏脾气惹得祸,这次自己也付出了“血的代价”,自己一定吸取教训,以后谨慎做人。

  被告人张明是一个快捷便利店的老板,2016年7月25日张明在自己的便利店里正心情不好,百无聊赖,自诉人王华与她的哥哥来到了便利店买东西,因兄妹两人抢着付款,被告人张明觉得很烦,就说了句“抢什么抢,我不卖了”说着还骂了一句,王华听后不乐意了,于是与张明发生了争吵,继而升级为打架,张明从货架上拿起一瓶未开封的啤酒瓶在王华头上击打,致王华头部流血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42000余元,后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华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乾县公安局的民警迅速出警,并对案件进行处理,然而被告人并不愿意向自诉人道歉并赔偿。自诉人于2017年1月9日向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并承担民事赔偿。

  乾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2017年1月20日对被告人张明作出逮捕决定,但考虑到本案属于自诉人提起的轻伤害案件,本着尽量让被害人的损失得以弥补的原则,向双方做调解工作,以使被害人能实际得到赔偿。经过法庭多次调解,在开庭后双方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自诉人表示,鉴于被告人已有悔意,超额向自己赔偿,并且他也受到了几个月的牢狱惩罚,“冤家宜解不宜结”就放弃追究被告人张明的刑事责任。

  法官寄语:正所谓“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很多故意伤害案件的起因都很小,甚至不值一提,但却因为当事人的一时冲动酿成恶果。与人争强斗狠的结果无非就是两种,斗赢了,自己赔偿损失,甚至可能遭受牢狱之灾;斗输了,自己身体受到伤害。所以奉劝大家“含容终有益,任意是生灾;遇事莫冲动,待人礼为先”。
来源:乾县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