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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武法院:基层法院民事案件中送达难的成因分析及其破解
作者:高金瑞  发布时间:2017-06-27 09:59:51 打印 字号: | |

民事案件进入立案环节至结案,在庭前审理阶段主要是原告的案件受理通知书与被告的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的送达,庭审后主要是结案裁判文书的送达。基层法院绝大多数案件需要开庭审理,而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又是开庭前必备程序,如果法律文书送达不出去,开庭审理将会受到影响。基层法院民事案件审理前送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已经在诉讼初始即制约案件正常进行的趋势。正确对待、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对于提升审判工作效率,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都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

一、基层法院民事案件送达难的表现

1、原告在起诉时提供的地址不明确、不正确。一方面,原告在起诉时向法院提供的自己地址与联系方式不具体、不明确、不正确,导致法院在向其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时,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另一方面,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不准确,原告向被告主张某种权利,一般对被告的情况有初步了解,但是在起诉时,并未将相关情况告知法院,导致法院无法及时找到被告,致使案件迟迟无法开庭。

2、施展乾坤大挪移的被告。在电话联系时有些被告一听说是法院工作人员,将法院的电话设置为黑名单,限制呼入,有的甚至关机、换手机号。在直接送达过程中,有些当事人当面否认自己就是案件当事人,并且故意指错地方,致使法院工作人员找错地、找错人。有的被告在接电话时非常配合,声称自己最近比较忙,过两天一定过来取法律文书,这样的借口一直拖到案件审限快到了,被告也不见踪影,法律文书迟迟送不出去。

3.拒不配合的物业公司。有些小区,进入大门、电梯需要门禁在法院工作人员出示工作证件后,有的物业人员或保安,以公司规定、业主安全等各种理由拒不提供进出的方便,给送达工作设置多个“软”障碍,变相阻滞送达工作的正常进行。

4.公告送达的无奈。被告人在外地的,在电话联系时虽表示接收法律文书,但却迟迟不签收法律文书或到庭应诉。去外地送却不一定能找得到;不送直接公告,但却又能联系得上被告,又不符合被告下落不明的条件,此时,是否可以适用公告送达?

二、送达难成因分析

1、法律对于留置送达的规定过于严格。比如,对法人类被告,若其法定代表人、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刻意回避、否认紧锁房门,或者没有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标牌的,送达人不能进入其场所不能适用留置送达

2、诚实守信意识淡漠与公民责任的缺乏。实守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有之义,亦是民事法律行为中应遵循的基本规范,但是在社会诚信评价体系不健全、个体诚信使用影响不成熟、不诚信违法成本普遍较低的情势下,一些乏诚信的债务人奉行“能不还就不还,能少还就少还,能拖就拖,能躲就躲的”原则,有些当事人在送达时,就是拒不签收法律文书,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认为我就不履行了,你能把我怎么样,这种做法摒弃了个人的诚信和尊严,丧失了一个公民的责任。同时此种不配合司法消极心理,对人与人之间的经济交往与社会经济发展亦有危害。

3、传统观念厌诉心理的影响。在古代中国,官府一般不介入民间纷争,而是由其宗族自己内部解决,官府一般审理重大的刑事案件,故而在官府和民间都有厌诉心里。故当事人及其家属,一旦看到法院的传票,就很不理解,认为接传票很丢脸采取不理、不接、不管的模式给法院的可预期送达增加了不必要的阻力

4、送达方式与新媒体结束连接不够紧密。社会人口流动大,传统送达方式耗时、费力、累人,而新媒体却具有传送快、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司法对新技术的应用应当与时俱进。新《民事诉讼法》定了“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原则,对于解决法院的送达难具有积极意义。未利用新技术如人脸识别系统、书写字迹,按指纹等方式证明接受法律文书的就是当事人本人,导致法律文书的接受方式受限。

三、破解送达难问题的建议。

1.合理拓宽留置送达的形式对于拒不开门、拒绝法院工作人员进入的当事人(无论其为自然人还是法人、其他组织)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其为需要送达法律文书的当事人,就可以将所需要送达的文书粘贴于门上塞入门缝的形式予以拍照此即可视为有效的留置送达。

2.追究阻碍法院正常送达的人或单位的责任。立法对相关部门的配合应予以确定性指引,明确有关单位和部门对法院送达等工作在信息提供、辅助送达等方面给予无条件的、积极的、全力协助义务,并对不履行、怠于履行该义务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课以严格的民事责任,导致严重后果的负刑事责任,畅通送达路径,减少对法院送达工作的阻碍。同时,要对社区、村委会、物业公司进行法律宣传,使其能够配合法院做好送达工作

3、建立信息分享机制。在乘坐交通工具、使用银行卡、手机卡、微信、支付宝等实名制的情况下,一个人的联系方式和下落应该不难找到,但由于各个部门之间并未建立有效的信息分享机制,导致单兵作战,付出了很多,但效果却并不明显,现在虽然在执行上各部门已建立了“多调联动机制”,但案件审理阶段却并未有此机制,应试点启用电信、银行、火车、飞机、公安、法院等各部门共享信息的机制,同时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应制定相关的保密制度予以规范。

4、建立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制度。建立社会基本诚信评价指标及使用、监管体系。对于不守信的群体,其个人及其家属的就业、就医、大型动产及不动产的买卖、出入境、高端消费等情况进行零容忍限制。从体制机制上、利益源头和其根本利益上,督促其诚信将诚信变成自身的主流意识习惯,营造一个“人人讲诚信,无诚信者寸步难行”的良好环境及在此基础上的社会诚信体系。

5、立足内力、善借外力创新送达方式。在立案阶段尽可能指导当事人提供准确、有效的地址信息联系方式等;探索专业化送达,建立专门的送达队伍,既有利于解决专人克服难题,又能够使审判人员腾出足够时间审理案件;借助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等实行审前网络送达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为支付转移前提且一一对应的淘宝、支付宝、余额宝、微信、京东白条等支付平台,是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而其在网上购物的收货地址又是其真实住址、工作场所的证据之一,故应借助该类平台,依托法律、技术手段,建立实时链接,增加司法送达的实效性。

来源:长武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