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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法院:承包鱼塘不养鱼 掩人耳目盗原油
作者:吴晓文  发布时间:2017-06-23 09:52:53 打印 字号: | |
  日前,淳化法院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分别对杨某军等四名被告人作出了有罪判决。

  2014年5月份左右,常某高(另案处理)在陕西省定边县贺圈镇三友村发现有输送原油管道后准备盗窃原油,让杨某成找一个会给输油管道打孔的人,杨某成遂又联系上会打孔的被告人杨某军,共盗窃原油56.88吨,价值304776元,被告人杨某军分得赃款15000元。2015年7月份,常某高联系杨某成(另案处理)、被告人杨某军、小陈(在逃),杨某军又联系了李某锋(在逃),在陕西省定边县砖井镇的“靖惠”输油管线112-400米处打孔,安装阀门,并连接引油管线准备盗窃时,由于附近另一团伙在打孔盗油过程中原油泄漏,常某高、杨某成、杨某军等人遂放弃盗窃原油,逃离现场。2015年8月份,被告人韩某全与被告人杨某军来到淳化县马家镇高家河沟,在一个鱼塘附近找到了“庆咸”输送原油的管道的标志,并于当天下午用假名“王勇”承包了高家河沟里的一个鱼塘。2016年3月初,被告人杨某军等人以养娃娃鱼为名在鱼塘看护房内挖了一个深坑用于储油,之后韩某全、杨某军与李某连接高压胶管至鱼塘看护房里的储油池,当晚将原油偷放至储油池。同年3月28日杨某军、韩某全、李某将原油从储油池转至王某辉驾驶的现代商务车上,王某辉又将原油从现代商务车上转运至李某东驾驶的货车上。在商务车转运第四车至货车时被公安干警发现,五名被告人仓皇逃跑。共盗窃原油9.72吨,价值15250.68元。

  被告人杨某军、韩某全、李某等相互勾结,在实施盗窃原油过程中,采用打孔、开关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输油管道,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告人王某辉、李某东明知三被告人在盗窃原油,而帮忙、协助运输原油,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故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军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韩某全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韩某全于2016年4月5日因犯盗窃罪,判处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李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四年。被告人王某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李某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对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来源:淳化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