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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法院:拳拳为民,科学维护农村司法公义
作者:宇文阳  发布时间:2017-06-30 09:26:5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旬邑法院太村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被告承包本村一块机动地,却多年未交承包款,承包期已过,被告拒不让地,原告组织人员平整土地,被告带人阻止并对原告进行了殴打,致其受伤住院。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相关费用,并支付精神损失赔偿金以及诉讼费用。

  该案属于一起简单的健康权纠纷案件,但同时也表明随着城乡二元结构的进程不断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不断深入,农村纠纷已由过去单一的民事纠纷发展为涉及民事、经济、行政等多方面多元化的纠纷,农民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农村案件呈现出内容多样化、数量增加的特点。但部分农村法制观念不强,农民法律知识缺乏,要实现农村司法公义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如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如何维护农村司法公义是摆在基层法律工作者面前的现实使命,要较好完成此项使命,要重点把握以下两点:

  其一,要严格坚持司法公正、司法为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4〕21号)指出:“牢牢把握司法公正司法为民工作主线,代表国家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人民法庭的核心职责”。因此,基层法官应在司法实践中坚持司法中立、司法公正,严格落实法律规则,为当事人提供严格司法意义上的合法判决。在认定事实中,还要结合法律、情理和村规民俗进行综合权衡,还要深入探究行为人的行为动机和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在规范与事实间保持动态的平衡,将法律规则所蕴含的普遍公正转化为基层民众容易接受的具体个案的公正,使诉讼双方信服,真正做到司法为民。

  其二,要注重调解工作的运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走进陕西富县直罗镇当事人家中走访时表示,“群众说事、法官说法”机制把法治思维、法治手段和村民自治结合起来,把法律和道德、乡规民俗结合起来,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是通过法治手段加强乡村治理的有效形式,要大力推广这种做法。作为生活在“低头不见抬头见”这种熟人社会中的我国广大的村民, 还深受“和为贵”等传统观念的影响, 也往往力图避免“一年官司十年仇”的结局, 对以情义与和谐为重的调解有较大的认同感。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基层法律工作者要注重调解工作的运用。

人民法庭是“基层的基层”,是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前沿阵地,也是促进基层社会和谐的“减震器”,要以维护农村司法公义为己任,科学解决农村纠纷。
来源:旬邑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