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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法院:邻里琐事起纠纷法官调解化干戈
作者:李小勇 姚重阳  发布时间:2017-06-29 09:40:47 打印 字号: | |
  常言道“和为贵”,“和”福也。然而在日常生活中,一些人就因为一点点磕磕碰碰,对人不依不饶,非要争个高低,轻则恶语伤人,重则大打出手,最终落得个损人不利己,名声扫地。近日,旬邑法院职田法庭审结了一起因小孩子打架引发双方家长发生冲突,导致人身损害的健康权纠纷案件。该案最终以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交通费等费用1100余元而了结。

  原告张某和被告杨某系同村邻居。2016年6月的一天,原、被告的小孩在一块玩耍的过程中发生扭打,被告看到自己的小孩受到欺负,便对原告的小孩恶语谩骂。原告得知后,遂找被告讨说法。谁料双方家长发生肢体冲突,原告张某被打伤住院治疗3天,花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00余元。

  原告出院后,将被告杨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自己的医药费等损失。旬邑法院职田法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剑拔弩张。承办法官李小勇考虑到张某和杨某为邻居,加之双方怨气很大,如若坚持判决,很可能是案结事未了。在充分考虑到情况后,法官李小勇等人驱车来到原、被告家里,本着彻底解决邻里矛盾纠纷,妥善调解建立和谐融洽的邻里关系,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为目的,开展调解工作。李庭长分别与张某和杨某进行交流沟通,耐心细致的对他们进行劝说,双方当事人从刚开始的水火不容逐渐变得心平气和,最终被李庭长的耐心所打动,达成了调解协议,当场被告杨某支付了原告张某医药费、交通费1100元,两人并表示在今后的日子里会和睦相处。

  此案虽是邻里间的小纠纷,如果处理不当很可能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团结。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随之法院的受案数量“井喷式”增长,在处理邻里纠纷案件时要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案的处理,承办法官真正的做到了案结事了,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来源:旬邑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