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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法院:光天化日入室盗窃 获刑判罚悔之晚矣
作者:淳化法院  发布时间:2017-06-29 09:26:01 打印 字号: | |
  近日,淳化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7年4月7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观察四周无人后,窜进刘某某家将大门关上,盗窃现金500元和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个、金耳钉一个。被告人张某听到外面有人开大门的声音,就躲到厨房外的角落欲伺机逃跑,被刘某某拉住不让其出门,张某急忙将盗窃的500元交给刘某某后逃跑。被告人张某将盗窃的金项链、金戒指卖给加工金银首饰店铺,获得赃款2465元,金耳钉则让该店铺重新打磨加工后自己使用。

  经价格认定中心对被盗的金项链、金戒指、金耳钉进行价格鉴定价值为3950元。

  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淳化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